哈尔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0-01-25 18:24   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哈尔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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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公积金字[2009]10号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房公委字[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本规定所称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在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四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不得再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或缴存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核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进行变更。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8%、不高于12%执行。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上限。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无力连续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离开本市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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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协议》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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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cp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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