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好。
我是2010年从省内S市(地级市)调转到哈尔滨市某行政机关的,我具有哈市城镇户口。最近单位在办理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问题时打算按照个人12%,单位12%的比例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我询问为什么不按照个人15%单位25%的比例缴纳?单位回答说我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就在S市(地级市)参加了工作,因此适用12%的比例。但是现单位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同志享受了个人15%单位25%的比例。对此我有两个疑问:一是我在S市(地级市)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与房屋有关的实物福利,也没有享受到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的任何货币分配(没有得到任何名义的房补)。调来哈市后更是没有享受到这些待遇。因此我认为自己应该在哈市享受到个人15%单位25%的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不知当否?
二是《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这条规定的出台是有它的背景的,不能单纯的理解为“2001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参加工作”。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到了住房的实物福利等或住房货币补贴。否则单纯的以2001年1月1日来划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对2001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到住房实物福利或货币补贴)的人员的严重不公平,是一种法律法规的歧视。而且《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没有对我们这种从外地市调转到哈市的人员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示,造成误解。不知当否?请指教我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什么比例。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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