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住房市场的有效需 求,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有力支持,为职工购买、建造、大修住 房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鄂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 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 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承办住 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以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职 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 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 cp gjj123
第四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贷款银行在发放组合贷款时,应当优先发放住房 公积金贷款,不得强制组合发放。
第五条 鄂州住房公积金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鄂州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 组合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x12(月)x贷款年限。
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贷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在 10年(含10年)以下的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为40%,11-20年的 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为45%。
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照《鄂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贷款银行 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减去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 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当相同,最长不超过借款 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银行个人 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向受托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鄂州职 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经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担保 方式有:住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每一笔贷款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完毕相关的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 应当同时将组合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或者个人账户。 gjj123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采取同一种还 款方式,并同时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 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 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应优先于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 cp 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