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已与您电话联系,已通过电话向您解释清楚,目前您已了解。1、根据我市实际,以查询借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作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暂不查询商业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您缴纳园区的住房公积金,关于贷款套数的认定,具体请咨询园区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62888222。2、根据相关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夫妻一方在苏州园区工作并参照市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参加园区社会保险的甲类员工和缴纳园区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员工)、另一方在市区(含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双方月缴存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办理贷款。有关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请咨询园区公积金中心。如果您在市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需提供园区公积金中心开具并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