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房委办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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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泰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作用,市房委会于
1、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2、提取还贷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方可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提取还贷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3、提取还贷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直接还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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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还贷人应当提供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账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进行银行转账,由此产生的转账费用由提取还贷人自行承担。
4、提取还贷人每年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以百为单位取整数)。
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必须保留一年以上的缴存额。
5、提取还贷人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凭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配偶本人身份证、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凭证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
符合提取还贷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职工凭还贷手续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属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
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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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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