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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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金管[2004]45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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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反映,为留住人才、激励人才,要求提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突破省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为加强监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商省财政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少量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厅核准,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中央、部省属企业缴存比例,超过省定上限标准的(目前为12%),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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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部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缴存比例超过省定上限标准的,向当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房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建设厅核准;
四、凡要求超过省定缴存比例上限标准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职代会会议决议;
五、缴存比例高于省定上限标准的核准,应遵循从严掌握的原则,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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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省定封顶限额(目前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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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