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问题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进一步帮助解决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和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解决归集、个贷、宣传、信息系统建设、防范风险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根据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精神,全省所有市、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三)各受托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防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的风险工作,对超范围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各级银监部门和省建设厅汇报。对违反规定存贷住房公积金、明显超范围使用公积金的行为制止不力,或违规为其提供便利的,将追究承办银行及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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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并对整体工作进行考核。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及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算日后30天内向缴存单位提供对账单。为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统计信息、运营核算的财务信息和需要说明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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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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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本文来自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