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办理民办教师的住房公积金

2009-12-18 00:00   来源:泰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叫朱光继,系兴化市民办教师(兴化市至今仍有在编在岗民办教师200多人)。2008年起,兴化市所有公办教师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民办教师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可兴化市教育局至今不给办理。为此,我们曾多次上访至兴化市委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主管教育的马雅斐副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明确表态,兴化市目前财力不足,还不能为民办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问兴化市委市政府以财力不足为借口不给我们办理住房公积金,这种政府行为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文件精神?我们到底该不该享受住房公积金?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给予明确答复。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办教师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5年以来,兴化分中心多次与财政局、教育局沟通,要求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及民办教师缴存住房公积金,兴化市政府领导对民办教师住房公积金非常重视,多次召开财政、教育、人事等部门协调,因民办教师资金由乡镇财力解决,而许多乡镇财力相对困难,许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都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目前民办教师缴存公积金有一定难度,兴化市政府正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多方筹借资金,努力尽快落实民办教师住房公积金。我们将继续跟踪,做工作,力争尽早让民办教师享受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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