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单位每年年初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制定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内容有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职工月应发工资额乘以单位和个人现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 2、长房改办字[1995]9号文件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要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件执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