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

2008-01-19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请问"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按其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是强制执行的吗?如果单位不执行,应该怎么办?

回复:2008年以前,根据市政府[1999]49号文件要求,是必须执行的。从2008年1月1日起,依据长公积金管字[200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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