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是2006年6月在长春注册成功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2008-01-02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请问,我公司是2006年6月在长春注册成功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问,如果我公司现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话,过去的部分是否需要补交?如何进行补交?补交是依据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吗?

回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帐户手续,到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补缴额是由公积金帐户合计应交额乘以时间计算。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下面被注重应标明补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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