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7月――2004年10月在哈尔滨工作,2004年11月回到长春,

2006-03-16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2004年7月――2004年10月在哈尔滨工作,2004年11月回到长春,从2006年1月起我所在的单位为我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请问我可否将原来的帐户转移到现在的帐户?中间的是否可以补交上?如果可以补交现在能否申请贷款?谢谢!谢谢!

回复:您需提供现在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帐号给哈尔滨原工作单位,由原单位通过银行利用电汇或汇票形式间原有的公积金余额转移到现在的账户。中间未缴部分的公积金可以协商单位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后,不可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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