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通告[2003]33号第四条,对缴存比例写的是"必须",请稽查处同

2005-11-16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长府通告[2003]33号第四条,对缴存比例写的是"必须",请稽查处同志对"必须"进行解释! 不要拿1999年的文件来解释2003年的文件!

回复:请您不要钻牛角尖,如果单位效益不好或无能力执行文件您如何解释“必须”。如不电话与我们说清楚情况,我们再不给予您答复。电话:89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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