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薪金含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基本工资在1200,奖金按照绩效核发。
按照近三年的收入来看,每个月的收入(工资+奖金)均超过了5000元.
单位给我确定的缴存基数约为2500元,缴存比例为个人和单位各0.12.
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公积金的缴存规定。如果有违相关规定,我能否依据近三年的缴税记录主张自己在公积金这块的权益。
恳请回复,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您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制字[1990]1号)执行,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若您对缴存基数有异议,请您到单位开户的办事处详细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