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去年以来,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了工资制度,规范了各类津补贴收入。为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确定缴存工资基数,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现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不超过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各7%。三、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将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到位。同时,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