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交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的规定,现将调整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7900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79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790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各单位据此计算2009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不超过12%的规定,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1896元(其中:单位948元,个人948元),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三、各缴交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抄报: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抄送:济南市地税局 济南市财政局 各受委托归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