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缴存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现对《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暂行办法》(济住中业[2007]20号)的执行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经办银行专管员对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正常缴存的单位统一核实登记,建立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台帐。做到:跑户前有计划,催缴后有结果,工作中有记录。 二、对电话催缴后当月仍不正常缴存的单位,必须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单位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送达回执要建档,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按两个时点移交管理中心业务处。 三、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以前,各受委托银行催缴负责人应组织填报《住房公积金催缴情况汇总表》并写出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对本季度催缴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管理中心业务处。 四、各受委托银行催缴负责人统计本行正常缴交率并进行分析,作为每季度所做分析说明的内容之一。(正常缴交率=正常缴存单位数÷已开户单位总数 ;正常缴存单位数指:实际缴至统计月份的单位数) 五、查找缴交异常的单位,每季度末列出明细移交管理中心业务处。(缴交异常的单位指:未按正常缴存人数、正常缴存基数及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连续缴存的单位)六、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对上述要求的实际执行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并年终进行考核。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