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东方中学原为西安东方集团的企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移交政策,我校职工在移交过渡期内享受与东方集团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2008年10月,我们购买了东方集团的集资房,缴付了总房款30%的首付款,并与东方集团签署了购房合同。
现因学校移交新城区教育局,人事关系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变更,与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不符,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办理。作为普通教师,住房贷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请问此种情况能贷款吗?正常缴存
管理中心回复:具体情况你们可以直接到我中心信贷处咨询的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