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办理手续

2010-05-11 15:35   来源:西安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我所购的单位集资房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现在需装修房子,所以想问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手续是什么?

管理中心回复:职工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

①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②农业户口薄;

③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④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

⑤相关费用发票。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

①房屋产权证;

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签定证明;

③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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