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3)

2008-03-25 10:16   来源:眉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 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 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 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 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第五章   对帐、查询、计息
第二十五章  管理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帐,并发给对帐凭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gjj123.com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 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 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
(二) 未在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的;
(三) 未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的;
(四) 未按规定为缴存人计息的;
(五) 未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六) 未为单位和缴存人建立相应查询核对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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