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让支取公积金的做法违反规定

2009-05-12 00:00   来源: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绍住金<2007>26号文件中有职工购买自住房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需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提供购买商品房正式发票和购房合同这样的规定,但是我去新昌拿时,那里的人员说我超过一年的时效不能拿.但是为何绍兴的超过一年可以拿,新昌做为一分中心却不能支取,这是怎么回事?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购买一套住房,凭购房发票应该可以提取公积金一次,超过一年的,支取公积金余额的截止日期为发票日期一年之内。具体请致电86020991或860202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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