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2009-10-20 00:00   来源: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主任: 你好!我想反映一个问题。绍兴市质量技术服务中心规定,只有在单位里工作满三年,才能给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然就不给交。请问该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浙江省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请问该单位的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请致电85083122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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