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公积金疑问

2010-01-25 00:00   来源: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你好!我是于2008年9月被诸暨市卫生局录取到其下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时约定是试用期一年(我们同批被录 取的都如此),从2008年9月到2009年11月期间我们单位没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同时于2008年9月被诸暨市卫生局录取分配到其他医院的 人却从2008年9月起单位就已经为他们在缴纳公积金了,还有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我们的转正申请是2009年9月份递交的,但是由于 诸暨市人事局是在2009年11月份才发文确认我们转正的,所以单位没有义务为我们缴纳2009年9月、10月这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的,请问下单位 这样做合法吗? 另外诸暨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额度是如何计算的,为什么各个医院之间差别如此之大,就是同一个医院的职工每个 人缴纳的额度也不一样(包括同一年参加工作的职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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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gjj123.com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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