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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非本市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请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来我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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