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市属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津补贴规范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津补贴改革后,计提住房公积金基数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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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工作性津贴;
3、按月发放的生活性补贴;
4、不定期发放的节假日福利费、清凉费,全年总数除以12计入每月应缴公积金基数;
5、年终一次性奖金(增发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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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第1项基数以该在职职工2009年12月应发基本工资作为2010年的月缴存基数,第2、3、4项基数项目具体数额,按财政部门确定的2010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标准为基础,根据相应职务和级别,全年数换算为月发放额后,确定各在职职工的月缴存基数。第5项,按规定2009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计入2010年月缴存基数。
三、
四、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职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仍按舟财综[2008]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数据按2009年实际计算。
本通知从2010年1月起执行,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市属行政单位,应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首先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各单位在核定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如有不明事项,请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