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贷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从五年调整为三年的批复》(舟公积金委办〔2009〕1号)文件精神,从
一、截止2009年还贷时间已满5年的,按原规定夫妻双方支取金额不能超过5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以后每间隔3年可支取一次。
二、 对已满3年而未到5年的,按新政策规定从贷款发放之月起满3年就可以支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但支取金额不能超过3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且不超过3年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第二轮支取时间从贷款发放月第四年算起,以此类推。
三、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受年限的限制,但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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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分中心、中心相关科室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此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