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住房提取)

2010-05-04 14:03   来源: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首先:本人为新莞人,户口与老家家人一起的。准备迁移出独自户口。
再次:本人现租房居住,房租超过我工资的5%。房子为本地户籍私人楼房,有签署合同,但没有发票。
最后:问题(1)我独自一人的户口可否算为家庭户口?
问题(2)支付给私人楼房的发票没有,收据可否有效,无效的话应该怎样才能办理提取业务?
问题(3)本人近来刚结婚,妻子为广州市户口,不打算转到我老家,妻子的收入是否也要纳入家庭收入内?(户口簿只有我一人)


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收据不能作为租房提取的依据,必须开具房租发票才能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对于该项业务中的家庭一词我们一般是按照是否已婚来核定,未婚即出示本人收入证明即可,已婚的则需计算夫妻双方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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