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说明

2009-11-24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新系统于2009年8月1日正式使用,公积金贷款职工盼望已久的使用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也随着新系统的上线使用成为可能。
    提取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同一管理构)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中心(或县区管理部)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
    提取还贷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须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同一管理机构)。
    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分别不少于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提取还贷需提交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公积金账号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借款人留存的《委托贷款合同》原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协议》的不提供)。
    提取还贷方式:
    委托提取还贷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中心每月一次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还贷操作规定:
    1、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基数,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等于账户余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3、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及配偶不再办理公积金柜台支取(委托提取还贷和公积金柜台支取不能同时办理)。
    提取还贷办理时间:
    1、尚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同时,可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中心审核后,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协议》。
    2、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从2010年1月1日起,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中心审核后,签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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