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请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07-11-15 00:00   来源:黄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退休返聘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再次从业也是合法的,退休返聘人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继续发挥余热,符合国家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法律精神。早在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第3条中就规定,退休的有技术业务专长的职工可以再受聘于其他单位。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也明确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所以,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法律并没有排斥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如职工和单位双方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的户口及档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凡是符合要求的单位都应当为单位的在职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提取,调离本地后,在外地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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