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荆金管[2009]33(2010-07-01)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监察局、市总工 会、市审计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执法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今年,是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15个年头,也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十余年来,我市各机关、...


《荆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2010-07-01)

荆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


怎样确定贷款期限(2009-12-29)

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意愿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1)装修住房贷款期限为1-15年;购、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为1-25年。 (2)贷款期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3-借款人借款时的年龄...


怎样办理抵押和担保手续(2009-12-29)

用房屋抵押的,借款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用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阅读担保书的内容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人...


借款偿还应履行哪些手续(2009-12-29)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借款银行偿还本息,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逾期罚息。...


借款人不按合同履约,将承担哪些责任(2009-12-29)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按合同履约,受托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有权公布合同提前终止,并依法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出质人)偿还借款本息、逾期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对那些恶意拖欠或逃债的借款人,还将依法诉讼强制执行。...


借款人能否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借款余额(2009-12-29)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借款余额。受托贷款银行将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借款利息,对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


借款人能否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余额(2009-12-29)

申请购、建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支取公积金帐户余额偿还借款余额,每年只能支取一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额度是如何计算的(2009-12-29)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偿还,其每月偿还额公式: [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限 ]/[(1+月利率) 贷款期限 -1 ]...


死亡支取(2009-12-29)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大修自住房支取(2009-12-29)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办理尾款支付。职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附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建房支取(2009-12-29)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办理尾款支付。职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附结婚证、户口薄原件...


还贷支取(2009-12-29)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后,最后一次偿还贷款,可凭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凭证一次性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也可以每年支取一次用于当年还贷,支取金额不...


失业支取(2009-12-2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凭《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及身份证办理销...


房租支取(2009-12-29)

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中超过房租规定比例的部分。办理时应持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缴租发票、租赁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材料,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将个人公积金帐户部分金额划转至出租方开户行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