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0-01-16 04:3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长公积金管字〔200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租住房屋及符合第(五)、(九)项提取条件的。 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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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后申请,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http://www.gjj123.com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本人办理,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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