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5)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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