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住公积金委发[2009]1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等规定,现就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缴存问题 (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缴存公积金。有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其所在单位及农民工个人都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存标准按时缴存公积金;无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其个人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在现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公积金。缴存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在现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比例、缓缴、补缴时限等日常事务审批工作。 二、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五)缴存人为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帐户余额。三、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问题(一)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个贷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 (二)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参贷人实际可贷最高额度,按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确定。但个贷单笔最高限额为20万元;夫妻双方参贷后,个贷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三)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期限由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四)还清公积金个贷的职工,可按照规定继续申请公积金个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