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我市还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1)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此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2)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3)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八县(市)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在“福州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延长贷款年限: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由不超过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