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等资料

2012-01-01 00:00   来源:江门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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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0号令)的规定,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除按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文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同时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职工因与他人共同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房屋等原因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他人帐户的,应提供与他人关系的有关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并填写授权书,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帐户转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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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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