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利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执行。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江房[2005]143号)第六条规定: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故此,请问,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比例是否仍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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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商业性贷款。目前,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江房[2005]1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