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时限

2010-11-22 20:36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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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时限(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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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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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

二、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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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 离休、退休的;
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 出境定居的;
㈤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㈥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㈦ 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㈧ 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㈨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㈩ 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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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
  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3. 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 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6. 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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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2.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材料清单;
  3.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大修合同、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其他证明房屋需要大修的有效材料;
  4.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和护照及签证;
  7.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
  8.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9. 租房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和交房租的收据或证明;
  10.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下岗或失业职工,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
  12. 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及费用单据;
  13. 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14.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除按本人提取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 金专管员可为本单位职工代办提取审批手续,但提取现金的,必须由本人持审批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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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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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向单位申请wpe1.jpg (825 字节)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wpe2.jpg (825 字节)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wpe3.jpg (825 字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wpe4.jpg (825 字节)通知申请人wpe5.jpg (825 字节)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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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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