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年限问题

2009-02-20 00:00   来源: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2005年跟开发商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05年10月签定的,是一次性交完房款,房产证是2008年7月办得,房产证右下角的打印日期是2008年7月21日.请问我能在2009年7月初申请支取公积金吗?贵中心关于"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㈡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       个人身份证;

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时限为一年)。

"这个办理时限为一年"是指签合同后的一年内还是办好房产证后的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我现在这种情况还来的及吗?若能提取,提交的材料是要买卖合同还是要房产证?2009年7月初申请支取公积金还来的及吗?我从没有申请过.恳请答复!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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