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广大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功能,现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公积金补充偿还贷款暂行办法》,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间的职工可提取当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以补充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如下:
一、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时,提取和贷款只能二者取其一。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将贷款人及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予以冻结,做为予以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贷款人或配偶自贷款之日起在贷款期间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偿还贷款的本息总额
三、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1月,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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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职工提取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无恶意拖欠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人及配偶双方账户余额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
五、提取贷款人或配偶当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办员持贷款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如贷款人夫妇都有公积金,需持结婚证或户口);由信贷科(管理部)工作人员查核微机系统的相关数据,据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批;由单位代办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履行相关手续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缴交厅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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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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