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2.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3.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4.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 填写《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本地或外地《户口薄》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 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
第五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符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离开本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0一0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