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是2006年在焦作建立的公积金账户,2008年9月调动工作后,在河南省直公积金中心又建立了账户,我现在在郑州工作,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13条我可以全额提取余额并销户的,但我爱人去贵单位咨询后被告知只能合并账户,不能提取,这是怎么回事?我现在在郑州买房,想提取现金可以吗?
2、我爱人06年曾按揭贷款买商品房,08年6月参加工作后办理了焦作市公积金,像她这种情况能用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吗?
问的问题有点多,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 职工调动,提供调令(调出与调入双方调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对方公积金提供的公积金开户证明,身份证件可以办理提取,职工在焦作区域外购房,不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职工在焦作区域内购房可申请提取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