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心工作人员:
我是一名小学老师,1994年参加工作。1999年实行货币化改革时,没有任何福利住房,按武汉市的规定,属于没有住房的老职工。可教委一直没有给我计算一次性的住房补贴。我丈夫是一名军人,2004年秋他单位分配给我们54平方米的公寓住房承租。2006年教委计算住房补贴时,却认为我们属于有住房的职工,只给差额补贴。对这种做法,我难以理解。如果教委再过十年再给我计算,因我丈夫职务提高,住房面积扩大,达到了标准,我岂不是一分钱也没有了?我认为,有无住房,应该以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单位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住房补贴的时间为准,否则会发生不同的单位认定的时间不一样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我的理解正确,我应该找什么部门通过什么程序解决此事?期盼您的答复。谢谢!
回复: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涉及住房补贴,无法为您上述问题解答,请您谅解。建议您向房地部门咨询。(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