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您好?您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几年有许多职工都问到这个问题。现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谅解: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实力,客观上使利用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还不具备可能性。我市2009年上半年公积金归集额24亿元,而新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30亿元;1-5月全市收回个人公积金贷款(含提前还款)7亿多元,同时全市职工退休、购房、还贷支取公积金的数额亦高达10亿元;其中资金的差额,还是因为去年房地产形势低迷,公积金贷款发放下降、还款增加产生的结余资金。而全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达到百万之多!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也必须进行综合考虑,尽可能满足更多职工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购房贷款本息。为此,武汉市出台了有关办法,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既大大减轻了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同时,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又可以用于再发放公积金贷款,从而也实现了公积金使用的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说允许公积金存款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则一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属性及封闭运行的要求,二是以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实力,客观上使利用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难以长期维持下去。目前武汉市商业贷款客户高达几十万户(公积金贷款户达11万多户),每户贷款户就是动用1万元的公积金存款,一年也得几十亿元!如果允许公积金还商业住房贷款,恐怕全市一年归集的公积金,即使一户贷款不发放、全部用来归还贷款都不够。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无款可贷,那么大多数普通职工默默缴了多少年的公积金,却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扶持、却仍然无法解决自己的基本住房问题,那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就真的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决定了这笔资金只能在体内循环。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归集起来的,由个人存储、单位资助、集中管理、专项使用的一笔长期住房储金。其特点就是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专用性。为使更多的普通职工能够通过互助形式、解决基本的住房问题,真正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社会保障功能,就必须集聚更多的资金、就必须防止住房公积金流失。显然,用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让一部分资金流出住房公积金运用体制之外,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基本住房保障功能的政策要求,是相悖的。用公积金存款还商贷,只有流出没有收回,那么公积金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只会愈来愈枯竭。上海市允许公积金存款逐月还贷(包括可以归还商业住房贷款)后,打破了公积金封闭运行的体制,造成公积金严重流失,最终导致公积金贷款可用资金极为短缺,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要排队等候,教训深刻! 公积金通过互助、支持普通职工解决基本住房条件的功能在上海已经难以较好发挥。三、对职工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而未使用公积金的怎么办? 1、对于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而未贷过公积金贷款的,在以后购买住房时仍然有公积金贷款资格; 2、对买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于近年来许多职工提出了这个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需求,结合公积金资金量的可能,特允许这部分职工在购房时或购房后,可以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购房时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转帐提取或购房后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3年内提取一次),以后再缴存的公积金不再提取; 3、推出了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允许已经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将其贷款转换成公积金贷款,这样职工就可以在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一年后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存款; 4、希望尚未办理购房贷款的中低收入职工,在买房时不要放弃使用公积金贷款,慎重选择商贷,以免给自己今后带来不必要麻烦。广大职工的关心和支持,是我市公积金制度得以健康推行的重要保证。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心,也恳切希望能够经常得到您的批评和建议,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谅解!(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