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在02的时候给我老公买了一套130平米的住房,当时办理的是商业贷款,贷款金额为10万,贷款年限是10年,我与老公结婚是在06年,之后房贷一直由我们来还,这时买房时间己经超出三年,所以无论是提取现金还是转帐还款都不能办理。我和老公都有正式单位,两人每月公积金存款有1300元,正好可以还清每月的贷款。既然住房公积金是用来给职工买房的,那像我们这种情况,有公积金却不能用,每月还得额外的从工资中来支取这一部还贷的钱,那公积金对于我们来说,岂不是形同虚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取消这个无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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