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葛洲坝一公司的一名下岗职工{合同到期已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积金要封存2年,后,到葛洲坝公积金管理中心拿我的公积金后发现我的公积金无明细,就是一个数额640元我10几年的工龄就这个数吗 ?我表示质疑。于是我到原单位去,要我的明细,可公司说没有了。于是,我上网查看了{公积金管理条例}我的情况好多和法规相违背。难道,在职员工有明细账目,而,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员工就应该没有明细的账目吗 ?那640元怎么产生的呢 ?
之后我到葛洲坝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复核。复核的结果是:加了250元
我对这个结果不满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0条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管一管这样的事情。谢谢!
本人电话 :0717-8651445
//www.gjj123.com 回复:这种问题建议您向湖北省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