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公管〔2010〕1号)及《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1 日起,推出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品种; 2、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系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的职工,不在本次业务受理范围内; 3、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它具体条件,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关于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执行; 4、铁路系统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非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二手房,其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在转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内。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标准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长于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办理部门 1、管理中心委托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申请、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回收等手续;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所属各支行(网点),可受理本支行(网点)内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省直分中心、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 3、管理中心认可的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为转贷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对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书。 四、具体要求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出后,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及其贷款经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政策规定,根据《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办理各项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接待职工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咨询时,应与转贷申请人就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相关事宜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对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向转贷申请人明确告知不能受理原因; 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启用新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停止使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指导转贷申请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所需内容提交证明资料,并认真审核申请转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4、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信用标准,按《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0]18号)关于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执行; 5、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与转贷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由管理中心监制的《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6、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用于其它用途; 7、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操作要求高,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所属各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如遇政策及相关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2797560、82797595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转贷申请人到原二手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办银行咨询。符合转贷申请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指导转贷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并与转贷申请人共同准备下列证明资料: 1、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申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4、房屋权属为共有产权的,由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5、原办理商贷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6、购买二手房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发票复印件(由转贷申请人或原商贷经办银行协助提供); 7、转贷申请人的原商贷还款情况证明(附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流水),截止转贷申请日时的原商贷余额和剩余期限的证明(原商贷经办银行出具); 8、原商贷所购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9、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试算 办理地点: 经办银行(原商贷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收妥贷款资料当天(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转贷申请时,应按政策规定实行贷款审核面签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征得转贷申请人本人授权同意,查询并打印本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并按管理中心的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审查其信用状况;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 3、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申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 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房屋等级等,转贷申请额度及转贷年限等贷款信息。 4、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并结合商贷剩余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定转贷额度及年限。 三、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根据转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重点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等内容,确认转贷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可能存在争议。对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转贷登记。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交易,完整准确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号、房屋产权证号、土地证号等信息。公积金信息系统校验是否具备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转贷条件的,系统提交后打印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表,由审核员签字确认。如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系统提示登记不予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转贷申请人。 2、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录入错误,银行初审录入柜员可通过系统“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撤销”交易,输入房屋产权证号,公积金信息系统回显登记内容,操作提交后,原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即可撤销。 四、二手房转贷初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审核二手房转贷资料要件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录入。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前管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交易,在购房种类选择“二手房”,贷款种类选择“转公积金”,并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申请信息,经确认后提交; 2、符合转贷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自动确认贷款额度及年限,并产生贷款申请号。银行初审录入员打印一式三联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银行公章; 3、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会提示审核未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五、办理抵押担保及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地点: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网点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转贷申请人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 2、转贷申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银行储蓄账户委托扣划协议书”;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转至原商贷银行用于还款的储蓄账户。 六、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及原商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信息。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抵质押物信息录入”交易,准确录入贷款抵押物地址、面积等抵押登记信息和预存差额资金信息;并正确选择担保机构(目前管理中心认可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七、贷款复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复审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银行复审员应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初审通过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银行复审”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对审核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进行终审。 2、审核退回。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初审录入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八、贷款终审 办理地点: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终审人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贷款终审人员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经办银行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贷款终审”交易,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终审意见: 1、终审通过。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贷款银行留存一份、贷款放款凭证一份)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2、审核退回。对于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终审人员应将转贷资料返回贷款复审环节,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注明退件原因,及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领取贷款资料。 九、贷款开户发放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放款柜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及放款通知单送达当天(如已过当天资金清算时间,则为次日上午)。 1、贷款开户贷款放款柜员根据转贷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放款凭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单》,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中管理-借款人开户”交易,核对借款人还款账号等信息,按系统要求办理开户操作,由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2、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账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时出现实际贷款金额超过原商贷余额的特殊情况,超出部分资金转入贷款人还公积金贷款储蓄账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十、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房屋抵押登记部门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 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原二手房商贷的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和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 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担保公司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后,应及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后管理-抵质押物状态变更”交易里,更改贷款抵押、担保状态,登记他项权证等抵押信息。 十一、业务档案保管 1、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负责留存以下资料,应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归档保管。 转贷申请人的转贷申请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阶段性担保函、放款通知单、《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原商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2、各贷款经办银行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规范标准对二手房转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留存下列资料: (1)放款通知单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中要求填报的全套申请资料;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需其它证明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