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调整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武汉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以2009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调整2010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按新的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一)武汉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按2009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201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统一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其它发给在职职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2)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号)文件的精神,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900元整。 (四)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2号)文件精神及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测算,原则上2010年度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为1999元(含职工及单位缴存部分)。本通知下发前,公积金缴存额度已超过标准的,可暂时维持原标准缴存,本年度不得调整缴存基数。 本通知下发后,单位和职工要求超标准缴存的,应先按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7月1日以前,已经按2009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本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每个缴存单位每年只能为本单位职工调整缴存额度一次。 二、继续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继续执行我市现行缴存比例的规定,最低不低于两个8%。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各自经济状况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两个12%。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执行。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两个12%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审。缴存单位发生经济困难,需要办理缓、停缴存手续的,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一致意见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审批。 三、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和经办网点,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支持各单位落实缴存额度调整工作,记好职工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咨询电话:82797553,或者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咨询留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