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每年需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调整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今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以2008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调整2009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按新的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一)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均应按2008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2009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调整额度的计算方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当年月缴存额应以上年度的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本单位按规定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出新的月缴存额。(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其它发给在职职工的属於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构成。(2)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8]40号)文件的精神,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700元整。 (四) 7月1日以前,已经按2008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本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每个缴存单位每年只能为本单位职工调整缴存额度一次。 二、继续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继续执行2009年度我市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两个8%。有条件的单位视各自经济状况可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两个12%。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执行。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两个12%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必须重新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由于缴存单位发生经济困难,需要办理暂、缓、停缴存手续的,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一致意见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审批。 三、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好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经济状况严重困难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可暂不办理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手续。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和经办网点,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服务,帮助、支持各单位落实缴存额度调整工作,记好职工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四、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工作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电话:82717443。或者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