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公中发〔2008〕10号各区房产局、沌口及东湖开发区房产局、各区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保障作用,促进住房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维护职工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有价格差异。 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受托银行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有意拖延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人办理贷款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制约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对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检查、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暂停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或升级,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六、如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拨打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贷款管理处电话82719716 进行投诉。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