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2011-05-25 0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调整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一)武汉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2010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201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统一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其它发给在职职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2)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900元。    (四)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及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测算,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应为2358元(含职工个人缴存加单位为职工缴存额度之和)。    本通知下发前,公积金缴存额度已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但本年度不得调整缴存基数。    本通知下发后,单位和职工要求超过标准缴存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每个财政年度各缴存单位只能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一次。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0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本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二、继续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继续执行我市现行的缴存比例规定,即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情况提高缴存比例,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确因经济状况发生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单位在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广大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和经办网点,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支持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记好职工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四)业务部及各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属缴存单位的额度调整工作,帮助解决所属缴存单位额度调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咨询电话:82797553,或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留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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